试管婴儿医院签字可以代签吗(试管婴儿移植需要男方签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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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助孕生子包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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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张勇,山东省律师协会医疗侵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张勇医疗律师团队暨国内首家“医疗损害案件专家出庭团”创始人!
【基本案情】
芮X、刘X于2002年结婚。因婚后未孕去医院就诊,女方经检查提示多囊卵巢综合征,右侧输卵管积水可能,男方检查精子畸形率高,活动率偏低,后行促排+人工授精2次,均未孕。2012年,芮拥高、刘菊因”结婚9年,未孕”到XX医院生殖中心就诊。男方精液检查示:偶见生精母细胞,全片镜检精子均伴头部畸形(小圆头伴顶体缺失);染色体核型分析结果正常;予药物治疗。芮X在服用药物蚕蛹补肾胶囊、维参锌胶囊、维生素E软胶囊后,精子质量没有改善。2013年,XX医院给芮X行睾丸、附睾丸穿刺示:双侧附睾液镜检未见精子,双侧睾丸活检物研磨后镜检见少量精子,畸形率高,有正常形态精子。女方基础生殖激素检查正常;染色体核型分析结果正常;子宫输卵管造影示:宫腔形态正常,左侧输卵管通畅,右侧输卵管通而不畅;彩超示:右侧多囊卵巢;B超监测有排卵,内膜11mm。2013年12月25日男方行”睾丸穿刺取精术”,女方行”经阴道超声引导下卵巢穿刺促排卵术”,获卵25枚,受精4枚,其中1枚当时没有分裂,2枚后来停止分裂。2013年12月28日,刘X主诉腹胀,血常规示:白细胞12.8109/L、红细胞压积39.7%,超声检查示:腹水阳性,考虑移植后发生重度卵巢过度刺激征(OHSS)可能,放弃移植,冷冻1枚胚胎。2014年5月,解冻胚胎,行”子宫腔内胚胎移植术”,放置1枚胚胎,未能受孕。
【鉴定结果】
一审法院根据芮X、刘X的申请依法委托XX医学会对XX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如有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XX医学会出具了医疗损害鉴定书,分析说明部分载明:芮X、刘X系夫妻关系,男方系原发性不育、弱畸精子症,具有ICSI的适应证;女方多囊卵巢综合征的诊断依据不充分,ICSI治疗前通过促排卵成功促排卵;男方在ICSI治疗前亦通过睾丸穿刺取出正常形态精子,且男方染色体检查正常;从医学上来说,本例治疗不存在过错,但受孕成功率较低。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ICSI不能保证成功受孕,本例未能成功受孕考虑与男女双方的自身因素有关,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根据《临床诊疗指南(辅助生殖技术与精子库分册)》,”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严重的精神疾患”是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的禁忌证;本例男方存在后天性智力(四级),尚达不到”严重的精神疾患”的程度。本例男方存在智力,史询问不详。如果医方了解男方的精神状况,在治疗选择方面应该慎重;在患方有强烈意愿的前提下,虽非绝对不能进行,但在治疗前应进行更加充分的沟通,包括沟通的对象、内容等。鉴定意见:史询问不详的过错,但与治疗不成功无因果关系。
【一审判决】
芮X、刘X认为XX医院明知其试管婴儿不能成功的情况下,不顾职业道德,将其二人作为临床试验品,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身体、精神上的创伤,遂于2014年6月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X医院承担其医药费、交通费、误工损失、住宿费及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98286.9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另查明,芮X智力四级。2013年11,芮X、刘X签署了《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ICSI)知情同意书》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知情同意书》,载明:”医生已经向我们介绍了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以下简称ICSI)治疗的适应证,如:1.严重的少、弱、畸精子症;2.不可逆的梗阻性无精子症;3.生精功能障碍;4.体外受精失败;5.免疫不育;6.精子顶体异常;7.须行植入前胚胎遗传学检查的事情,医生建议我们采用ICSI的方法治疗。此外,还有其他比较合适的治疗方法可供选择,如供精人工授精等。经过慎重考虑,我们自愿选择ICSI的治疗方法。医生已告知我们:ICSI作为一种治疗手段并不能保证妊娠完全成功,根据我们的年龄、因等,如果选择该方式,该中心去年的临床妊娠率为60%。医生已经向我们介绍了完成一个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周期治疗所需要的费用较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大致增加2300元,而且不论治疗成功与否所需费用完全相同。”庭审中,刘X表示医生告知过她试管婴儿不能保证成功,有可能成功,有可能不成功;芮X表示知道试管婴儿成功率不是很高。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一、XX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芮X、刘X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二、驳回芮X、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芮X、刘X、XX医院均不服,向江苏省XX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判决】
(一)关于XX医院对芮X、刘X进行ICSI治疗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
XX医学会鉴定书认为:”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ICSI不能保证成功受孕,本例未能成功受孕考虑与男女双方的自身因素有关,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故,虽然刘X未能成功受孕,但芮X、刘X认为XX医院对其做了虚假的试验婴儿,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对其该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患方认为XX医院给刘X做穿刺促排卵后,刘X出现腹水,严重损害了刘X的身体,XX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XX医院经患方同意后开展ICSI治疗,促排卵手术对刘X身体会造成一定的损害是治疗所必需的,从医方对刘X实施促排卵时减少药物剂量,给予预防性扩容治疗,以及促排卵后7天刘X自觉腹胀复诊时医方给予其扩容治疗等过程看,医方已经注意到刘X的身体状况,并采取了相应的治疗措施,故芮X、刘X主张XX医院的治疗存在过错依据不足,原审法院对其该主张未予支持,亦无不当。
(二)关于鼓楼医院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的问题。
患方认为芮X、刘X均不认字,芮X的签名是工作人员代签。但在本案一审中,刘X陈述在相关知情同意书上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有时芮X名字签不了,让刘X代签。芮X陈述:”让我签字我就签字”。现患方认为芮X的签名是工作人员代签的,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中,XX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书认为:”如果医方了解男方的精神状况,在治疗选择方面应该慎重;在患方有强烈意愿的前提下,虽非绝对不能进行,但在治疗前应进行更加充分的沟通,包括沟通的对象、内容等。”XX医院虽然在术前将风险告知了芮X、刘X,但考虑到芮X的智力状况、家庭经济状况以及ICSI治疗的成功率等因素,医方应更为全面地考虑治疗的可行性并将相应治疗风险更为充分详尽地告知患方。因此,一审法院考虑到医方在告知上存在一定的缺陷,酌情判令XX医院赔偿芮X、刘X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芮X、刘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芮X、刘X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