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长庚医院可以做试管婴儿(厦门长庚医院谁会做皮下分离)

台海网9月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思法/文陶小莫/漫画)为圆“生子梦”,夫妻二人到医院做试管婴儿手术,结果手术还没成功,丈夫却突然意外死亡。此时,医院里还冷冻着他们的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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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妻子该如何选择?是诞下爱情的结晶,延续丈夫的血脉,还是放弃这些胚胎,为自己未来的幸福重新打算?

不久前,本报曾报道过这起厦门首例胚胎移植纠纷案。昨日,导报记者从思明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针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最终支持了原告刘太太(化名)的诉求,要求被告医院为原告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据悉,目前并无规定明确丧偶妇女能否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类似纠纷也已在全国各地发生多起,最终大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很多医院、医生更倾向于通过应诉,与“客户”对簿公堂,将决定权交到法院手中。

厦门首例胚胎移植纠纷案一审宣判

1不幸:丈夫意外去世,医院拒绝履约

刘太太和丈夫刘先生登记结婚后,就一直盼着有自己的孩子。2018年,夫妻俩与厦门一家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合同,约定由医院为他们实施胚胎冷冻、保管、移植服务。随后,刘太太和丈夫在该医院冷冻了4个胚胎,希望通过胚胎移植技术生下孩子。

后来,第一次胚胎移植手术,移植了两枚卵裂胚。不过,这次手术没有成功。第一次胚胎移植失败后,刘太太夫妇计划在2020年5月再次进行胚胎移植。

天有不测风云,谁也没想到,5月6日,刘先生因工伤意外死亡。他是在工作过程中误触电,随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刘先生死亡时,刘太太年仅26岁。刘太太公婆也成了“失独父母”。

刘太太在经历丧夫之痛后,最终决定继续接受胚胎移植手术,完成丈夫的遗愿。刘太太的决定得到了父母、公婆的支持。但是,当他们向医院提出继续实施第二次胚胎移植手术时,医院拒绝了,理由是刘太太的丈夫已经死亡。

为此,刘太太向思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2争议:女子为夫延续血脉,医院要继续履约吗?

刘太太起诉认为,自己与医院业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应当继续履行服务承诺,完成胚胎移植手术。

面对刘太太的起诉,被告医院答辩说,刘太太的要求不符合相关条件和程序。首先,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的社会公益原则规定,医务人员不得对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刘太太丈夫因工身故,刘太太属于单身妇女的范畴,所以医院不能为刘太太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其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经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现刘太太的丈夫无法签署第二次手术的《冷冻胚胎解冻复苏—移植情况知情同意书》等文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必备程序无法完成。

再次,刘太太丈夫已身故,如若孩子出生,则面临没有父亲的局面,单亲环境下成长比较容易对其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带来负面影响。

不过,庭审过程中,医院也表示,医院也很同情刘太太的遭遇,如果法院判支持为刘太太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话,医院一定会全力配合,争取实现原告的生育要求。

3判决:医院应当继续履约,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思明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和小秋与被告医院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应该按照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医院应继续依照合同约定,将现存的胚胎解冻复苏移植。

判决指出,根据第一次手术的《知情同意书》所载,刘太太夫妇实施胚胎移植的最终目的是运用人工生殖技术实现生儿育女,其中约定“若未妊娠,将冷冻胚胎解冻复苏后移植,其余冻存胚胎继续冷冻保存,直至无剩余胚胎”。上述《知情同意书》应视为刘太太夫妇对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合同的整体性同意。虽然之前胚胎移植未能成功妊娠,刘太太丈夫因故身亡,但是依据双方约定,医院应当继续将现存的胚胎解冻复苏移植。

针对医院辩称刘太太丧偶后属于“单身女子”、不能对其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说法,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目前,对丧偶妇女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讼争涉及的医疗伦理原则系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医疗机构的管理性规范,不宜作为限制公民享有的基本生育自由的依据。而且,刘太太作为丧偶单身妇女,有别于一般的单身妇女。刘太太丈夫系独子,刘太太在丈夫去世后自愿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为其生育子女,延续家族血脉,符合一般的社会伦理道德,理应得到尊重。

因此,近日,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医院继续履行与刘太太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继续为刘太太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法官说法

是否进行胚胎移植首先尊重母亲选择

在法庭上,医院答辩说讼争胚胎移植“违反保护后代原则”。对此,法官认为,男方死后人工生殖客观上会造成所生育的子女一出生就没有父亲的后果,在抚养、教育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但单纯据此否决生存配偶的生育权,不妥。

法官说,怀孕妇女于丈夫死亡后生产遗腹子的情况并不少,单亲家庭子女仍可能健康成长。母亲是选择胚胎移植的最大利益攸关者,也是将来子女能否顺利健康成长的关键因素,是否进行胚胎移植,应首先尊重母亲的选择权。只有当有确切证据证明胚胎移植将对后代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方可否决母亲的生育选择权。

就本案而言,刘太太在接受法庭询问之时再次明确表示愿意继续生育和抚养通过人工生殖技术可能出生的子女,彼时距丈夫死亡已3个月,表明其对是否继续进行胚胎移植及对将来子女生育抚养已进行慎重考虑。刘太太父母以及公婆作为长辈均年纪尚轻,有帮助刘太太抚育子女的能力,其均明确表态支持刘太太继续进行胚胎移植生育子女,并同意配合刘太太抚养子女,能够为将来可能出生的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帮助。因此,法官认为,目前并无证据表明刘太太缺乏抚养子女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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