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试管婴儿(泰国试管婴儿费用)

做试管婴儿移植手术期间

丈夫意外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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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助孕生子包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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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为延续丈夫血脉

想继续进行移植手术

医院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

拒绝继续移植试管婴儿胚胎

告试管婴儿(泰国试管婴儿费用)

遗孀将医院告到法院

法院判决告试管婴儿

……

2016年8月31日告试管婴儿,张女士和丈夫与昆明市某医院达成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医院为张女士夫妇提供胚胎冷冻及移植服务。

达成该协议后,医院于2016年9月11日和2016年11月3日先后两次为张女士提取并培育胚胎五枚冷冻保存,并由张女士根据自身情况决定移植事宜。

2016年11月8日,张女士移植了五枚胚胎中的三枚,但却没有移植成功,还剩余两枚在医院继续冷冻保存。2019年1月14日,张女士的丈夫因意外死亡。

告试管婴儿(泰国试管婴儿费用)

为延续丈夫血脉,想继续进行移植手术。张女士调整心情和身体后,要求医院继续为她提供胚胎移植服务。

院方认为张女士的申请在医院没有先例,其丈夫已经去世,继续移植的行为不仅违反伦理,也不符合相关规范,遂给予拒绝。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女士将医院诉至盘龙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继续履行双方医疗服务合同,为她进行胚胎移植服务。

近日,盘龙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被告某医院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及答辩,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审理。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女士与丈夫到医院进行辅助生殖治疗,医院为他们培育并冷冻胚胎,之后完成了部分胚胎的移植,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虽然张女士的丈夫已经死亡,但是她和丈夫与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生育子女,合同目的尚未达成,且张女士夫妇仍有胚胎保存于医院处,因而张女士有权要求医院继续为其移植胚胎。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的母亲及女儿已经表明态度,支持张女士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因此医院继续为张女士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并不违反保护后代的原则。

另外,张女士与丈夫虽已生育子女一名,但依据目前告试管婴儿我国二孩政策,其目前进行的生育行为并不违反国家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最终,盘龙法院判决医院应当继续履行与张女士夫妇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为张女士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服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

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双方均未上诉。

来源:春城晚报-开屏新闻 记者 夏体雷

转自: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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