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发布严限演员片酬
中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11日在其官方社交媒体平台发布《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下简称范本),范本使用说明中强调,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演员总片酬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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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范本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由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与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共同制定。范本使用说明中强调:各方知晓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演员委员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要求,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演员总片酬的70%,其他演员不低于演员总片酬的30%。
范本使用说明中明确,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各方知晓并同意,演员片酬等劳务合同须以本人名义采取书面形式签订,不得为税后收入合同,不得以近亲属或其他与演艺活动无关的关联方个人名义签订咨询、策划等合同分拆片酬。片酬等劳务收入,不得使用现金方式支付,不得以股权、房产、珠宝、字画、收藏品等变相支付报酬形式隐匿收入,严格区分个人收入和工作室经营所得、公司收入。演员聘用合同书应列明演员经纪公司/演员工作室与演员本人之间的酬金分配以及对应合同义务等情况。
范本使用说明中还强调,各方应严格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依法纳税、代扣代缴义务等法定义务,演员本人应按有关规定做好自行申报纳税。各方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合同相关条款若存在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或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或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为准。
此外,关于配音工作,范本中明确,如演员方无法按照甲方要求(未能按时配音或配音质量欠佳等)完成配音工作的,演员方同意甲方有权为演员方出演角色选择专业配音进行配音,相应成本(如配音酬金、差旅、食宿)由演员方承担,或在支付给演员方的片酬中予以扣除。(记者 高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