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发布

人民网北京5月13日电 (记者王仁宏)近期,农业农村部发布《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分为总则、收集、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39条,是今后一段时期指导做好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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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日前就《办法》出台背景、适用范围及相关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进一步完善无害化处理制度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表示,国家高度重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这不仅是阻断重大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有效手段,还是维护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快构建处理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政策支持,推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是,在工作实践中发现,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处理体系不健全、处理方式不规范、监督管理措施不完善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等情况还时有发生,既造成动物疫病传播隐患,也存在着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入食品链条、污染环境等风险。

针对这些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在系统总结无害化处理成效和经验,认真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生产经营主体、广大群众意见建议基础上,专门制定本《办法》,力求进一步完善健全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机制,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适用覆盖畜禽饲养、屠宰、运输等过程

据介绍,此次《办法》适用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明确的畜禽种类范围,覆盖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过程中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收集、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办法》明确规定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和畜禽产品有:

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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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疫、检验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

因自然灾害、应激反应、物理挤压等因素死亡的;

屠宰过程中经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

死胎、木乃伊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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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动物疫病防控需要被扑杀或销毁的;

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对病死水产养殖动物和病害水产养殖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重点从三方面进行明确

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重点从进一步健全责任机制、加强收集运输管理、规范无害化处理三方面进行明确。

其中,《办法》提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细化明确了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等三方责任。

《办法》要求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贮存、清运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明确了委托处理应当符合的要求和集中暂存点应当具备的条件。《办法》还要求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运输车辆实行备案管理,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消毒、卫生防护等措施。

此外,在规范无害化处理方面,《办法》规定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应当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屠宰、隔离场(厂)内自行处理应当符合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自行处理零星病死畜禽的技术规范。《办法》还鼓励依法依规对无害化处理产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据悉,《办法》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认真抓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组织做好《办法》主要条款的细化解读,引导畜牧兽医行业广大从业者知法懂法守法。并抓紧研究制定配套制度,强化全程信息化监管,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要求。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同时,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推动解决《办法》执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切实将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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